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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8/8/28 8:53:00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关于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快培育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推动精准脱贫,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制定和实施以下政策。
      一、强化龙头企业培育。推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做大做强,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对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带贫增收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帮助申报国家年度脱贫攻坚有关奖项。有关地方要认真编制适应性农业项目,依法制定优惠政策,强化招大引强,发展以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着力延伸产业链、完善利益链、提升价值链。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奖补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大型招商引资企业。(省农业部门、省扶贫办负责)
      二、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发挥好农业产业化基金和专项资金作用,资金使用方向向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大型龙头企业和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倾斜。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淮河流域行蓄洪区产业发展。有关地方要加强统筹协调,优先考虑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发展需要,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02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按最优惠标准给予支持。(省农业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
      三、强化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入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以及长期订单、资产租赁、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就业扶贫驿站、就业扶贫车间,申报就业扶贫基地。对于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省农业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四、强化金融要素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加强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的对接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为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根据带动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对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支持进行累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分担风险。(省政府金融部门、省扶贫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部门负责)
      五、强化土地供给保障。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发展用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六、强化电价政策落实。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小于315千伏安的区域内农业种植养殖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符合要求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由所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物价部门、省电力公司负责)
      七、强化税收分类减免。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起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脱贫攻坚期内,龙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龙头企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龙头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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