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政策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动态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8/11/26 8:55:04

来源:中安在线

 

    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安徽将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并在流域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禁止新建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根据《条例》,安徽将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

  《条例》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液或者将上述物质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放射性废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塌陷区和废弃矿坑排放、倾倒,或者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围湖和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河长、湖长制职责写入《条例》

  根据《条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

  省级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将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条例》规定,在淮河流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编制规划,进行分流改造。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流域内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根据《条例》,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闸防控、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友情链接